Article 13

In force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二)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投射、抛掷;

(三)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燃放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