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本规定第九条禁止事项外,以下情形和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二十三的当日七时至二十二时;其中除夕可延长至正月初一凌晨一时;
婚丧嫁娶当日的六时至十三时;
依法取得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期间。
实施前款第二项燃放活动时,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登记,说明燃放事由、时间、地点、方式及燃放种类、数量等情况。
居民小区、宾馆、饭店应当划定燃放区域并提供安全燃放设施。
燃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