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