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