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