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