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