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