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