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