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