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