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