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