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