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