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