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