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