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