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