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反家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检查、督促其贯彻实施;(二)组织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三)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四)组织开展与反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