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反家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检查、督促其贯彻实施;

(二)组织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四)组织开展与反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