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加害人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加害人,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对其个人采取惩戒措施。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还应当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