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其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