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五条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其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