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十六条有效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威逼申请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申请人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