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先行通知,但是应当留存相关证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