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