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和有关鉴定机构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