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和有关鉴定机构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诊疗记录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