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至少设立一处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