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但是达不到法律援助标准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