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加害人不听从批评教育或者违反告诫书禁止内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