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受害人,并通知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