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查明家庭暴力事实的情形下,出具告诫书,并向加害人宣读告诫书内容,由其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等内容。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