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加害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四)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五)其他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