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创造和睦的家庭环境,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