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