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与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系,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