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以及相关活动,增强各自服务、保护对象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