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有效对未按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或提高的收费标准,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废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