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罚款没收财物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罚款、没收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