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罚款没收财物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罚款、乱没收。被罚款、被没收财物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罚:(一)现场执罚人员没有佩戴统一执勤标志或不出示执罚证件的;(二)超越规定的权限,擅自制定罚款、没收项目的;(三)不开具统一规定的罚款、没收票据的;(四)超过规定的罚款、没收标准的;(五)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违章行为已受过处罚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