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被收取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一)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的权限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四)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不执行减免费政策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法定依据设置不合理条件,增加经营者、消费者负担的;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
(六)借助权力或垄断地位、优势地位强制服务、指定服务或购买商品,强制收费、搭车收费、强买强卖的;
(七)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八)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展览、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出国考察等付费活动;强行拉广告、赞助捐助的;
(九)利用职权将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十)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属于乱收费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