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罚款没收财物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罚款、没收财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