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经营性收费开具的发票,由税务部门监制和管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和管理。国家和省规定使用的专用票据除外。对于应当收税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收税依据,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部门制定。凡经批准的收费,应对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收费单位应向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