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转发上级业务部门的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文件,必须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签后下发,转发事业性、行政性收费文件,必须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会签或联合转发。各级编制管理部门,审批以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为经费来源的各类机构和编制时,应征求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