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