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