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时,须有卫生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档案资料应当进行收集、备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