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等,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