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处理方案,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