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处理方案,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