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个人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