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居民产生的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粪便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水沟和排水管道。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