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推行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定点回收制度,采用专用容器贮存、密闭运输,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